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6-05-26   来源:党委组织部    点击:19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实际,制定细则

第二条  各级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发展大学生党员,严格执行“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入学教育等多种途径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党支部在院党委(党总支)的指导下对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及时登记在册,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经院党委(党总支)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取《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及专用材料袋。在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如遇重大活动也应及时汇报思想。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综合考察,主要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生活作风、群众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并把考察情况填入考察登记表。院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因升学、毕业、调动等原因变动学习、工作单位的,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相应党组织。对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对转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以及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院党委(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大学生发展对象,院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答辩工作。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必须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将相关材料院党委(党总支)预审(审查)。预审合格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查)。党委组织部采取一定形式抽查。

    预审材料主要包括

    1. 发展对象综合考察意见

    2. 入党申请书

    3. 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4. 思想汇报

    5. 个人自传

    6. 政审材料

    7. 群众座谈会记录等

    8. 党校结业证书

    9. 团组织推优材料(团员);

    10. 学习成绩及排名(学生);

    11. 其他材料。

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时,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在讨论接受预备党员之前,要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为发展对象个人基本情况、院党委(党总支)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公示无异议的,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公示有异议的,由基层党委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 预备党员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有另外规定外,临时党组织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取《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审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实绩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二十九  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要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党支部要及时对预备党员进行考评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大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六学时,青年教职工预备党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院系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院系党组织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院系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校党委备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1.本人进行预备期小结,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大学生预备党员转正要进行公示,院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情况组织转正答辩

    3.支委会审查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着重讨论该同志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对吸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上对其提出的不足和缺点改正的情况,提出是否能转正的意见;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5.支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6.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7.具备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批后,将预备党员转正信息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我校的党员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  基层党组织对于新转入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大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组织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存。材料转接过程中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做好接转登记手续。

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院党委(党总支)每年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党委组织部每年就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并向校党委和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十  各级党组织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发展党员必须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要重视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三十九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章   附 则

四十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