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
2016-05-19   来源:党委组织部    点击:1327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农村、社区、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分类制定党员考核细则,加强党员日常管理和考核,为民主评议党员提供参考和依据。在此基础上,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
 
(二)政治立场动摇。政治信念不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公开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党性原则丧失。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公开扬言退党,要挟上级党组织;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煽动或带头参与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拉帮结派、诬陷他人,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
 
(四)宗旨意识淡薄。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呼声不闻不问,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服务群众意识差,办事推诿扯皮,刁难群众,对待群众态度粗暴;不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侵害群众合法利益,与群众争利,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组织纪律散漫。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组织生活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扰乱公共秩序,污染社会风气,社会形象差;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违反职业道德,工作消极懈怠,不负责任,吃拿卡要;违反家庭美德,虐待家庭成员,不尊老爱幼,生活作风不检点。
 
(七)工作作风漂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脱离实际,弄虚作假,不务实效,造成重大影响;精神长期萎靡,不思进取,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八)法制观念缺乏。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损失;严重触犯法律法规,参与或支持黄赌毒、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
 
(九)廉洁自律不严。违反廉政准则,为政不清廉,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拜金主义和特权思想膨胀,贪图享受,奢侈浪费,奢靡淫逸;不能洁身自好,沉迷低级趣味。
 
(十)其他不良表现。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表现。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县一级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明确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一)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党组织可视其现实表现,要求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二)不合格党员本人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经党组织调查确认,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那些思想品德败坏、无可救药的蜕化变质分子、腐败分子,要坚决从党员队伍中清除出去。
 
三、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一)民主评议。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二)调查核实。在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指导下,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客观分析、审慎考虑,提出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和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可派人参加。没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或党总支,要对支委会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进行指导把关。
 
(三)组织谈话。党支部指派2名正式党员,及时与拟处置党员见面谈心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告知民主评议结果和支委会初步处置意见,并听取其意见。对拟处置党员拒不出面、拒不配合,或无法联系的,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确认,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上级预审。党支部将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旁证材料等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和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预审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反馈。
 
(五)支部决议。经预审同意,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对拟处置党员的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会上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和辩护;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拟处置党员逐一进行无记名表决,形成决议,并由拟处置党员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出席或签署意见,或无法联系,支部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但要在支部大会决议上说明有关情况,并设法通知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要将联系的途径、结果、证明人等情况保存备查。上级党委应派人到会指导。
 
(六)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按照集体讨论、逐一表决的原则进行审批,基层党委在1个月内书面回复;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按照集体讨论、逐一表决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在1个月内书面回复。
 
(七)公布决定。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宣布。不合格党员处置决议及有关材料存本人档案和组织档案。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八)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帮助制定整改措施,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基层党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在具体操作中,要把党员思想跟不上形势、一时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参加某些民间风俗活动,同信仰宗教、搞封建迷信活动区别开来;把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后果区别开来。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五、健全党员出口机制
 
坚持以处置不合格党员为重点,进一步拓宽渠道,畅通党员出口,形成不合格党员及时处置、有效转化和党员队伍吐故纳新、永葆先进的科学机制。
 
(一)对主动提出退党的党员的组织处置。对党员自愿要求退党的,经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同意,由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党员主动提出退党,要弄清原因,区别情况,审慎对待,妥善处理。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退党要挟党组织、性质恶劣的,坚决予以清除。
 
(二)对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的组织处置。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取得联系的,有正当理由的,要落实其组织关系,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活动;无正当理由的,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照本办法提出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二)至(八)项程序及时进行组织处置。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三)对出国(境)未归党员的组织处置。对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办理停止党籍手续,档案材料转移到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对出国(境)留学、劳务等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对他们中超假未归、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应要求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对超假(含续假)1年以上未归、经多方查找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应报省辖市委组织部或省直有关工委备案,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四)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的组织处置。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1年。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延长预备期,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基层党委批准。
 
(五)对违规发展的党员的组织处置。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除对违规经办者、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外,对通过上述行为进入党员队伍的,其党员身份一律不予承认。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各级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一项重要举措,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精心部署安排,加强工作指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督导组要强化督导。市、县、乡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党员队伍状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要在认真总结运用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选择一些基础好的党支部先行开展,以点带面有序展开。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沟通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操作不规范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规范工作程序,讲究方式方法,严格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于法周延、于事简便、过程可控、结果服众。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以处置不合格党员、健全党员出口机制为切入点,畅通出口与严把入口并重,严格管理与教育关爱并重,解决问题与健全制度并重,全面提升党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这次结合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形成工作总结,报省委组织部。